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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2010-04-24 13:43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辽宁工学院二级学院(系、部)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重要途径,是二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我院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院教职工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在我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教代会支持院长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院工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我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人事、分配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岗位设置方案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议通过教职工岗位责任制、聘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考核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
、审议决定本单位创收、福利基金使用方向和其他有关本单位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
、民主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并对评议的干部的任免、奖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我院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参加选举。

第七条、代表名额为在职教职工总数的40%--45%。

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一般干部、领导干部、职工。其中教师代表要占多数,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

1、由学院工会制定选举代表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具体要求。

2、各工会小组根据所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然后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须获所在工会小组全体教职工的半数及以上通过才能当选。

3、各工会小组将选举结果报院工会,由学院工会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4、学院工会公布教职工代表名单。

第九条、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到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对选举单位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或补选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代表离退休或调离我院,代表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有下列权利:
    1
、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2
、有权就教代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3
、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
、有权向院领导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询问。
    5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6
、因依法行使正当权利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有下列义务:
    1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2
、模范遵守学校和我院的规章制度,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为人师表。
    3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或执行主席若干人主持会议。其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期初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同意;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委、工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教代会进行表决必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教代会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组成代表组,各代表组选举产生代表组长。代表组长的主要职责是:大会期间,征集汇总提案,组织本团代表认真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必要时可选派代表在大会发言;闭会期间,及时向本单位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收集教职工对大会决议、决定的反映,接受大会或工会、教代会执委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我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十条、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并做出决定或决议。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所做出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九条、教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组织监督、生活福利、提案工作等专门工作小组,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教代会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院工会召集教代会代表组组长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代表组组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才能开会。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单位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教代会提案和建议的征集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要建立健全提案和建议的征集、处理制度。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工会或提案小组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
第二十二条、提案应以我院工作为主,内容应围绕我院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提案范围是:

1、有关我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以及执行学校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问题。

2、有关我院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建设、“三育人”等方面的问题。

3、有关我院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4、有关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问题。

5、其它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提案的要求是:

1、提案提出前,应进行一定的调查研究,弄清事实根据,经过科学分析和论证,充分考虑提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2、一件提案,应针对一件事或一个方面的问题,在论证上下工夫,以保障提案质量,便于落实。

3、提案由一位代表提出,至少2位代表附议或3位及以上代表联合提出,也可以代表组名义集体提出,以确保提案的群众性、共识性。

4、提案一律使用《教代会提案表》。文字简明扼要,字迹清楚,数字准确。措施具体。

第二十四条、提案审查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组负责。处理和落实程序是:

1、提案审议。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组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议:

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

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对于没有立案的但又有实际意义的提案作为建议处理。

对于没有立案,属于一般性的建议和意见,可交由学院领导个别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提意见或建议人。

对于内容仅限于解决个人问题或对个别人的意见,一般不作为提案对待,可交由学院领导个别处理。

2、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提案小组转给有关院领导。 

3、学院领导接到提案后,一般在一个月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4、提案小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5、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查。

6、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第六章
  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的产生和工作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门工作小组。一般可设教学科研、生活福利、民主监督、提案等常设性专门工作小组。 

第二十六条、每个专门工作小组一般以3-5人为宜。其成员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如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专门工作小组设组长一名。 

第二十七条、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由工会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小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名单,经主席团讨论同意,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产生. 

第二十八条、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主要职贵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重要方案的讨论制订;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对教代会作出的与本专门工作小组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教代会执委会汇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处理;根据各自的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第七章   教代会档案资料工作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教代会的有关资料是我院民主政治建设、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历史记录,必须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 

第三十条、建档、存档的范围: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指示;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等资料;教职工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所属单位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教职工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等等。 

第三十一条、教代会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由工会负责.民主评议干部的文书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第八章  教代会和学院党委、行政、工会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我院各项任务的完成。学院党委要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教代会依照法律和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的权威,动员和组织全体教职工为完成本单位的中心工作而努力工作。
    院长
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实施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教代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其提出建议,也可报告学院党委或上级工会。
    
院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由学院党委协调或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五条、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承担下列工作:
    1
、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各项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2
、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组、各专门工作小组,贯彻落实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各项决定和提案的落实;召集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需教代会解决的重要问题。
    3
、做好对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保障教职工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代表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作用,工会主席应参加或列席学院党委会院务会议等重要会议,本单位有关改革领导小组等重要机构也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
    
工会有权对本单位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和言论提出意见,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三二十七条、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代会届期统一,同时换届。在选举工会委员时,非会员的教职工代表没有选举、被选举权。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教代会所需经费由行政列支。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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