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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学生请假制度
2010-04-24 13:34  
 

学生在校期间主要任务是学习,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如确因病不能上课或因事需离校办理必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一、病假

1 、请病假必须出具医院休息诊断(在校期间需辽工医院诊断,假期需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

2、一周以内病假,由辅导员老师批准。

3、二周以内病假,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

4、一个月以内病假由院长批准。

5、超过一个月的病假由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6、因病不能上课,应由本人或委托 同学将假条交任课教师阅知。若因病缺课较多,将按教学管理办法处理。

二、事假

1、除休息日外,学院辅导室一般不批准事假。

2、确因特殊情况须请假,要先经授课教师同意。

3、不离校及休息日请假,由辅导员老师批准。

4、除休息日外的一切离校请假,由学院主管学生的副院长批准。

5、因事假所缺课程,由授课教师按规定处理。

三、请假

    请病、事假的学生务于准假条规定之日返校,并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及时向辅导室老师消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补假,必须提前声明,经允许方可补假,未准补假者,应无条件返校。

    未经准假私自离校或旷课,以及未按规定时间返校并销假者,将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节假日提前离校私自晚归者将加重处罚。上述规定望全院学生周知,并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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